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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附则的内容有哪些?医疗废物有哪些标识?
2023-06-13 09:14:09   来源:法治通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医疗废物的标识:

医疗废物有三种标识,即黄色菱形、黄色三角形、橘红色菱形,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地方,不可以混淆使用。

黄色菱形标识适用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为直角菱形,警告语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带有警告语的警示标志的底色为包装袋和容器的背景色,边框和警告语的颜色均为黑色,长宽比为2 : 1,其中宽度与警示标志的高度相同。

黄色三角形是危险废物,适用于储存场所或者建有围墙栅栏,且高度不高于100cm。

橘红色菱形的危险性,适用于储存场所或者建有围墙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

医疗事故处理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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