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高额利润
市场经济意味着竞争,而竞争又关系着生产者优胜劣汰,生死存亡。在当前的情况下,高额利润要通过艰辛的劳动和大量资金与技术投入才能达到,这往往是生产者很难做到的,为了生存,偷税、漏税便成了某些生产者在竞争中获胜的"捷径"。这种"不正当竞争"又使那些守法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一些纳税人便加入涉税犯罪的行列,形成恶性循环。可以预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涉税犯罪的斗争将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旷日持久的任务。
价值观念倾斜
纳税意识要求纳税人正确下解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自觉遵守科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如实纳税。现阶段,由于历史思潮和市场因素的冲击,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杀人放为,偷盗抢劫是犯罪,偷税、漏税反被称为"精明之举",一些"能人"将偷税、漏税的钱用来捐款救灾、援建学校,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这种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难以抑制的贪欲是涉税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制度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门,《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规不衔接,规定不一致,致使税务人员无年适从,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税负不均,税率悬殊制约了部分企业的发展,特别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使部分企业也加入了犯罪行列。另外征税主体的素质不高,征税意识薄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
打击不力
一是随着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更新,提取证据困难,致使破案难度不断增加,破案率不高;二是许多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公案机关因警力、经费等困难,往往很难外出调查取证、缉拿案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三是地方或部门保护伞的存在,致使涉税犯罪难以从严处理,往往是以罚代刑,法律震慑力显现不出来。
二、涉税犯罪形成的原因
(一)税收体制不健全,给涉税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实行的销项税率是百分之十七,必须取得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后为应纳税额。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的供货商并不一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相对就很高。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个别企业将全部收入申报纳税会造成亏损。而且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对于贪婪者来说是如此高额的回报,因此,部分企业冒着触犯刑律的危险对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这部分收入进行了第二套账处理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等职能部门有章不循,给涉税犯罪生存创造了机会。有些税务征收人员对税款征收额度的随意性大,使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缺乏严肃性;有关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衔接和制约机制不完善,不能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某些人便利用税务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偷漏税违法犯罪活动。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大多犯罪分子成立虚假公司,从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公司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到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大多虚假,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了工商、税务部门在管理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际中几乎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有的税务部门对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等关系国家税收能否有效征收的规定置若罔闻,或者随意放宽条件,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打击力度不够,给涉税犯罪发展提供了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 “以罚代刑”普遍。当前,税务机关对于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能收款的则以行政处罚为主,给予罚款、补缴税款等行政处罚,追求经济效益,没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收不到款的或举报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才移送公安机关。这是公安机关无法有效打击涉税犯罪的根本原因;二是公安机关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侦查人员对财会、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熟悉。客观上造成对涉税犯罪证据的收集不全面,给犯罪分子的辩护和法官的轻判提供了机会;三是刑事处罚较轻是涉税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国家的利益。而涉税犯是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即使被查获其受到的刑事处罚又远轻于其他类型犯罪,如偷税犯罪,最高刑期才七年,也就是说随便偷再多的税,那怕是上亿甚至更多,也就几年;四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是导致涉税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在开发区内设立各种税收优惠,但相应的管理措施又没有跟上,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查处这些不法企业时,领导总是以破坏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旗号干涉。或者让税务机关 “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了纳税人的价值判断标准,陷入偷逃骗税的攀比中。又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受(开)票单位大多分布全国各地,要查清犯罪事实就必须对所有受(开)票单位进行调查,因此就必须依靠受(开)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税务机关协查,但由于往往会触动当地的某些利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势必影响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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