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判案件无非是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一个案件中,原告所说的是真的,还是被告所说的是真的呢?
这就需要对事实作出认定。认定事实谁说了算?当然是法官!但法官不能凭空认定,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是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手段来查明呢?肯定不是!如果将案件事实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采纳的事实和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其中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不争执的事实和自认事实;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和必须通过证明手段才能认定的事实。
不争执的事实、自认事实和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就是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争执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不争执的事实。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不争执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双方主张的权益并没有利害冲突,它们与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事实相连接,完完整整地构成全案的案情事实。
所以本人称这些事实为案件基础事实,当然不一定准确,名称上有待商榷,但有人将这类事实划归到自认事实中,我就不赞同这种观点。自认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个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给予认可,这一事实就是自认事实。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通过自认形式来认定。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里边要注意的是,认可的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才是自认事实,对没有利益不冲突的事实的认可,不是自认事实,而是不争执的事实。
因此,本人赞同将这两类事实区别开来。靠法官的知识经验就足以认定的事实。这个定义严格地讲,并不准确。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应当称为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二、买到三无产品怎么投诉
(一)到当地工商部门询问工作人员,并填写投诉材料
(二)根据要求将被投诉产品交予工商部门,并索要工商部门出具的收据
(三)耐心等待工作人员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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