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不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
1.票据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2.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3.已经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4.票据抗辩权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它的权源,是票据法的规定,与票据持有无涉;它的行使,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
三、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
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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