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相当长时间都规定很模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赔偿确定办法,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但国家赔偿法却没作出相应规定。
时至今日,精神损害赔偿仍局限于《国家赔偿法》第15条和第30条的规定,即: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四)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五)依照审制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可见,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赔偿明显表现为赔偿范围、方式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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