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选择型。
1.融资方式的选择。一般说来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三种:内部资金、负债融资、权益融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融资筹划。自有资金融资可以避免风险,但是这种方法风险小,收益也小。负债融资主要是向银行贷款以及在同行之间拆借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最主要的好处是利用利息的财务杠杆作用达到节税的目的。权益融资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来筹集资金的形式,这种筹资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因此,在这三种融资方式中,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如果企业有条件选择负债融资,在借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抵扣,增加企业成本,达到了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2.会计政策选择。由于会计政策具有选择权,因此企业对于同一项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在通货膨胀时注册成立或企业申请会计政策变更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时,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成本;在物价变化不定时,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核算成本,这样可以提高企业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为了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这样,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种无息贷款,企业无形中增加了收入。
3.收入确认期限。一般说来,会计收入确认有不同的时期,一旦收入确认,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应缴的税款,加大企业筹集资金的成本,减少了税后利润。所以,收入确认,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二)政策利用型。
1.投资地点: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优惠条件的规定,选择在不同地点进行投资,享受低税负的优惠条件。例如国家规定在西部地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区,获得税收优惠。
2.投资行业:税法规定对于设立在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2001年~2010年间减按15%征收所得税;在西部新办的基础设施行业,其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3.人员构成:现行税法中有一些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应用。
4.减免税优惠:国家对不少产业实行减免税优惠,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5.准确设置会计科目,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如企业对于情况属实的毁损,如果进行了税收筹划,在限额内的部分,企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将资产转入坏账,争取税前扣除,则企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还有,会议费与招待费、广告费与宣传费等,如果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争取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列支,则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成本,达到节税目的。
(三)资产重组型。
1.采用企业分立合理避税:利用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率不同的政策,将企业分立,实现合理避税。如,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应缴所得税为36300元。此时,如将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分立出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200元;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8900元,两个企业共计纳税26100元。分离后与分离前相比企业节约所得税为10200元(36300-26100)。
2.采用企业合并合理避税:如甲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累计亏损91万元,甲乙企业合并前分别纳所得税为33万元和0万元。现甲企业兼并乙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的政策,甲乙企业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税所得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24300元,比合并前少纳税305700元。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筹划不仅是纳税人努力实践的一项工作,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纳税人减轻税负,而且有利于国家完善政策法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将不断深入,不断丰富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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