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转让方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所需文件
1、受让人为法人名义: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人受让人盖章/签字的申请书、受让人盖章/签字的委托书、转让双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委托协议、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2、受让人为个人名义: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人受让人盖章/签字的申请书、受让人盖章/签字的委托书、转让双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委托协议、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二)商标转让程序
1、申请阶段:提交文件。
2、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再经实质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转让证明。
(三)注意事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时,由国家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一)许可的形式有三种:
1、独占使用可以。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使用其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即除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所需文件
商标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许可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委托书、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三)商标许可程序
1、申请阶段:提交文件。
2、审查阶段: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为生效条件(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报商标局备案),但合同约定以备案为生效条件的例外。也就是说,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双方之间的这种许可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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