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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