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怎么认定?
现实中,对无效婚姻的界定是比较简单的。只需要看婚姻的情况是否满足《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即可,而这恰好也是为无效婚姻的类型内容。以下是详细介绍。
1、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的重婚仅指传统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男或女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登记婚姻的重婚。此时,成立在后的婚姻当事人、其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在得知后都可以依据重婚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而是会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该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另外根据刑法258条规定对于重婚者除可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外,还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大量事实证明血缘近的男女结婚生育率低,后代的死亡率高,而且常常出现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对后代非常不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即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不得结婚。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患不应当结婚疾病位治愈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具体列举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即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即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夫妻一方婚前患有以上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以及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若夫妻一方只是婚前患有上述疾病但是申请人申请时已经治愈的,法院不予支持。
4、未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双方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一方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另外此种情形下如果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夫妻双方都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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