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代理公司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公司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法律快车提醒您,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法定程序设立,便成为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中介公司,任何行政单位都不应干涉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二、招标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指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三、招标代理公司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公司的资格认定分为两个层次:
1.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的代理资格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的办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单独制定具体办法。
2.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包括货物采购及服务等的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代理资格的认定由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这主要是考虑其他招标代理业务范围较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统一在法律中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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