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生活 > 生活 >
冯提莫告整形医院索赔百万:一审落槌仅判2万元!
2020-04-26 13:43:15   来源:理婚律师百家号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01导言

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笔者经常会接到当事人关于名誉权、肖像权等被侵犯的咨询。当事人主要在遭受人格权利侵犯时,调查取证困难是最主要的维权障碍,当前司法对侵权者的惩戒力度也是在太轻,让人不得不吐槽。

其实不仅仅是我们普通人,就是时下当红的明星们也会遭遇这些侵权的糟心事儿。

02诉讼详情

2019年3月,冯亚男(网名“冯提莫”)发现,杭州的一家整形医院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把其照片用于其经营场所的接待大厅内,展示在一块广告牌上以招徕客户,该广告牌上标有“杭州首家人气网红整形医院”字样,变相对客户宣传网红明星冯提莫在该整形医院做了整形手术。

冯提莫将该侵权医院起诉到法院,该案于2019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做过任何美容项目,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有很强的财产属性,在原告正常的商务合作中,商家需要支付很高的代言费。被告的行为让原告的粉丝及公众误以为是被告的代言人,对此议论纷纷,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

网红主播冯提莫

故原告提出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3万元(包括公证费2万余元、律师费4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公司则辩称,被告挂照片只是起装饰美观作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即使有盈利,也很少。本案所涉的照片已从广告牌上撤下,故不存在原告所诉的非法侵害,不需要在原告诉请的公开范围道歉。

原告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其有损失,且诉请的各项损失数额都太高,证据中很多公证没有必要做,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按照赔偿额100万元的标的收的,也过高。

03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是营利性机构,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营业场所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广告牌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会导致原告的经济性利益受损、精神遭受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被告侵权的影响范围主要是被告的营业场所接待大厅,因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影响的范围应与上述范围相当,据此法院确定由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接待大厅向原告公开道歉,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意见,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接待大厅内发布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向原告冯某某赔礼道歉,声明应持续保留三十日;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04律师说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被称为人格权。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侮辱、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当肖像权、名誉权等被侵犯时,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如果被侵权人要拿起法律武器,笔者建议被侵权人要注意收集证据,采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如果对方通过网络侵权的,最好能够及时公证,以免证据灭失。

因为立法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此类人格权利被侵犯的保护确实不够。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通常都只能判决几千元了事,在如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下,这样的惩戒力度对被侵权人来说真的是无关痛痒。这也是包括我们法律界人士在内一直诟病并呼吁改进的地方,盼望国家早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完善!

关键词:


[责任编辑:ruirui]





关于我们| 客服中心| 广告服务| 建站服务| 联系我们
 

中国焦点日报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2005074号-20,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