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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逃避债务以后行不通啦
2020-09-29 13:36:48   来源:阿海之家百家号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在明年施行,很多家庭都已经开始深入研究了。近日,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引来网友热议。

那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一起来详讨!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该条款中并没有对夫妻一方举债的认定作出规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夫妻一方以自己对另一方负债不知情为由,规避向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甚至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此逃避债务的案例。

2003最高法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无形中却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近年来引发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民法典》在“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新的完整的规定,将原本散乱或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并最终“升级”成为第1064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显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者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项规定体现了“共债共签”,防止了一方婚内“被负债”。

其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比如你向附近超市赊账买瓶油回家做饭,即使没有另外一方的同意,这个钱也需要夫妻一起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规定主要防止“夫妻一方挥霍、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但是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上,暂时还未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可能在判断标准上存在差异。

对于债权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言外之意,如果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虽然涉案债务系夫妻一方单独签署的担保之债,此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基于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此外《民法典》第1065条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此处“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言外之意,夫妻一方如果不能证明“相对人知道夫妻之间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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