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公交司机平稳停车后猝死引争议
生命的最后一分钟,你能做什么?福建的一位客运司机陈师傅给出了这样的答案:用生命守护生命。
据媒体报道,1月25日,福建福州一名公交车司机陈师傅于驾驶途中突发心梗,在生命最后一刻,他强忍不适,拉下手刹,将公交车稳稳地停靠在路边,保住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随后,他被送至附近医院抢救,但因为心梗时间过长,最后不治身亡。
按道理,这样的壮举不仅值得赞扬,更应该获得嘉奖。可是事情并没有朝这个方向发展,陈师傅的家属与公交公司反而因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矛盾。
福州福清汽车运输公司人员回应称: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每月给500元补贴,因此陈师傅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公司仍然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还是愿意补偿家属十万元以表慰问。
对此,家属表示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他们认为陈师傅不仅是挽救了一车人的性命,更是从最大程度上为公司挽回了损失,怎么能这样草草处理了事呢?况且这样的情况又凭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消息曝光后,网友们也一边倒地声援家属,纷纷谴责该公司的做法冷漠无人性。
因为舆论的压力,福清市交通局成立工作小组第一时间介入处理,表示会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而福州市人社局也回应:即使没参保,只要情况属实,员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没有问题。
经过多方介入,1月29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陈师傅突发心梗猝死被裁定为工伤。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福清汽车运输公司赔偿陈师傅家属123万余元,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还称,吸取教训,之后会为所有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
虽然事情算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这其中引发的相关劳动纠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二、相关法律解读
1、陈师傅被判定为工伤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本案中,公交司机陈师傅是在驾驶公交车期间突发的疾病,后送医进行抢救,只要符合在送医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应当视同工伤,进而给予其工伤赔偿。
因此,陈师傅之死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是合法合理的。
虽然陈师傅生前与单位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该声明是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的。
2、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逃避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无效的。
所以,即使陈师傅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或声明无效,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2021最新的工伤认定标准
从此事件中,我们也明白了,想要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作为人资行业的服务者更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合理为公司规避风险,也避免自己“踩雷”。
那么“工伤是如何认定的呢?”关于这个最重要的相关问题,小2哥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七种情形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写在最后
从外卖骑手到公交司机,我们看到社会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种做法既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作为人资从业者,一定要吸取教训,及时做出改变,以免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祭出的法律利剑伤到自己。
同时我们个人更应提高维权意识,在面对企业借“自愿”之名侵犯员工权益的不法行为时,也要必须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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