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李女士碰上了糟心事儿:自己生下第三个孩子之后四个月,还在哺乳期,就被工作单位直接开除了……
根据报道,李女士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工作,2019年底怀上第三胎,决定生下来,2020年8月3日向单位申请产假,但被告知“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
虽然请假未果,李女士仍然回家待产,2020年8月6日孩子出生,三个月后回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
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称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提出,其中所谓的“双方协商一致”不符合事实,而且2016年1月14日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没有“超生”规定必须开除,而是规定“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此外,孩子尚在哺乳期就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2021年1月13日,李女士向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原单位支付其赔偿金7万元,补发此前的工资将近7.4万元,合计14.7万元。
3月9日,仲裁结果公布,李女士确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不予给予相关产假待遇,也不认可其索赔请求。
不过根据劳动法,违反计划生育并不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受劳动法保护,不得开除。
同时,二孩政策是否存在历史局限性,也引发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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