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生子后,原本的医生岗被调整为护士岗,这个调整合适吗?建邺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李某于2016年入职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南京市各区都有经营诊所。李某家住江宁区主城,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工作地点在雨花台区诊所,岗位为医生,每月固定工资15000元。次年,李某因妊娠休产假在家,产假结束后要求回雨花台区诊所上班。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正处在哺乳期,需要经常请假,而医生需要保持稳定在岗,遂调整李某从事护士工作,因为护士岗位如确需请假,可以找其他护士顶岗,护士每月固定工资10000元。
李某认为,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且对应的工资待遇也有所下降,所以拒绝接受该岗位调整。后李某回到诊所上班后,虽然正常出勤,但不同意从事护士工作,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遂以李某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岗位职责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60000元。
经审理,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本案中,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因考虑到李某在哺乳期需要经常请假,不适合需要稳定在岗的医生工作,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工资待遇也有所下降,属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李某拒不履行岗位职责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裁决书下达后公司不服,起诉至建邺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再次审理,支持了上述裁决。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内容可能会涉及变更调整,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计划、运作方案等事先与劳动者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或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书面约定可以变更的事项、条件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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