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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带娃回娘家被丈夫提离婚 法院判决1.5万元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2021-06-23 15:01:44   来源:都市快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齐女士是90后,三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与杨先生恋爱结婚,生了一个儿子。

婚后,老公去了杭州打拼做生意,她则留在台州老家,与公婆同住。

矛盾出现在孩子出生后,因为与公婆育儿观念不同,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居住。

杨先生多次希望老婆能搬回婆家,或跟随自己到杭州一起生活,齐女士都不愿意,两人矛盾越来越深。

去年5月,杨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他的离婚诉请。

今年3月,他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

近日,台州天台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

在法庭上,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要求抚养权归自己,且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同时,她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其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杨先生提出,齐女士在婚前就一直没有工作,不存在为了照顾家里放弃工作。而且两人的孩子出生后,实际是由双方共同抚养的,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杭州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所以齐女士提出的补偿对他来说太高了。

最终,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由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参照天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单方抚养费一般都定在700元/月,如果一方能够举证另一方收入特别高,可以酌情增加,而本案中,男方的经济情况一般。

而补偿金额1.5万元也是参考了这一抚养费的标准,正如杨先生所说,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补偿金并不能单纯以保姆的市场价来计算,而是酌情以齐女士独自在老家抚养孩子两年多时间的抚养费来考虑的。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

据介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的这笔补偿金,一般来说,是在夫妻财产平分的基础上,对女方的额外补偿。不过本案中,齐女士和杨先生均未就夫妻财产的分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们双方应该已私下达成财产分割的统一意见。

一审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无形中的牺牲。

在外面工作的一方,离婚之后可以继续之前享有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离婚之后还会涉及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本案把《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了具体案件的审判当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支持,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 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2.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3.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

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4.家庭收入情况

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要求赔偿家务费

你怎么看?(记者 郭婧)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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