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因为身体不适,40岁的长沙市民杨先生来到位于岳麓区麓谷街道的和馨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当日和次日,和馨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兼医生陈某为他施以针灸。
在接受针灸的第三天,没有相关资质的向某为杨先生施针,施针过程中,杨先生倒在了卫生服务站。经过急救,杨先生经鉴定为“脑出血术后遗留植物生存状态构成壹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也就是俗称的植物人。
杨先生的妻子于是将该社区卫生服务站、陈某以及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诉至岳麓区法院,索赔361万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开。
针灸人员无资质,男子成为植物人
在这次事故之前,杨先生曾是湖南某大酒店的行政主管。2019年8月31日,时年40岁的杨先生因感觉左侧肢体不适,前往岳麓区麓谷街道和馨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和馨园卫生服务站”)就诊。
当时,和馨园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兼医生陈某为他进行治疗,诊断为中风先兆,并开具中药处方笺及理疗单,治疗方案为7次针灸、7次红外线理疗、排栓3次及口服中药10剂。
当日及次日,杨先生均在和馨园卫生服务站由陈某为他施以针灸。
2019年9月2日下午,当杨先生再次前往和馨园卫生服务站进行针灸治疗时,发生了意外。当时是和馨园卫生服务站聘请的人员向某为杨先生施针。杨先生在接受针灸治疗时突然倒地,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判决书显示,杨先生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
2020年1月3日,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健康局对和馨园卫生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对和馨园卫生服务站处罚款并吊销其中医科执业许可。
2020年1月17日,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健康局对向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向某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开展针灸诊疗活动,属非医师行医,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
经鉴定,杨先生脑出血术后遗留植物生存状态构成壹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妻子起诉三方,索赔361万
杨先生的妻子起诉称,接诊医生陈某在开具的理疗单和中药处方笺上为杨先生做出的诊断为“中风先兆”,但该卫生服务站作为一个小型诊所,完全不具备诊断和治疗中风先兆的医疗条件和技术设备,应将杨先生第一时间转诊,以得到及时的治疗。“医生陈某却一次性给他开具了七天的理疗单,让他在诊所内进行针灸理疗,并在家服中药治疗。而杨先生于9月2日进行的针灸治疗,施针的人员为服务站聘请的向某,其并无医生资格证。服务站的违法行为与杨先生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杨先生目前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杨先生妻子作为他现在的法定代理人,将和馨园卫生服务站、陈某以及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诉至岳麓区法院,索赔361万余元。
和馨园卫生服务站辩称,医生陈某根据现有诊疗条件,已诊断杨先生中风先兆,并建议去上级医院就诊。但杨先生自述近段没有时间去大医院做检查和治疗,仍要求陈某帮忙开点中药先调理一下,忙过这阵子再去大医院。“陈某在患者的强烈要求下,随后开了中药处方,同时施以针灸对症治疗,嘱托坚持吃降压药。而向某作为陈某的助手,根据陈某处方实施了一定医疗辅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陈某则认为他是在履行职责,不应该成为被告。
岳麓区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则辩称,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与岳麓区和馨园卫生服务站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辖区内服务站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职身份,但其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以工商登记的主体为准,实际日常诊疗活动由服务站自行负责,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仅是代表政府检查监督购买的公共卫生服务。涉案纠纷产生的诊疗服务不是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代表政府购买的服务范围,服务中心没有义务和职责承担管理或监控义务,对购买之外的诊疗服务活动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赔偿134万
岳麓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和馨园卫生服务站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其明知杨先生有中风先兆的情况下,仍为其开具了7—10天的针灸、理疗、服中药等治疗,未及时要求杨先生至上级医院进行治疗,且和馨园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为杨先生进行针灸,对杨先生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另杨先生对自身病情估计不足,在自觉左侧肢体麻木的情况下,未到上级医院进行就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情况,和馨园卫生服务站应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因和馨园卫生服务站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故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判决书显示,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机构(政府办),系事业单位法人。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系岳麓区和馨园卫生服务站的申办主体,且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具备法人资格,故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杨先生134万余元。(周凌如实习生曾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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