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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买牛肉酥发现长霉 商家称愿协商赔偿
2021-07-16 09:45:07   来源:潇湘晨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7月14日,长沙的刘女士在麦德龙商场天心店花29.8元买了一盒6个装的牛肉酥,回家后发现,其中3个都长了霉。她联系到商场面包房的主管,希望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该面包房主管何先生对牛肉酥发霉一事并不否认,也表示愿意配合刘女士协商赔款事宜,但对刘女士提出的“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的要求表示“无法满足”,“我们并不是明知食品发霉还销售,我们也不知情”。

投诉买了6个牛肉酥其中有3个长了霉

“买了一盒6个面包,里面有3个都长了霉。”7月14日刘女士下班后,在麦德龙商场内购买了一盒洋葱牛肉酥、一盒黄油点心以及一包自热米饭,总金额71.4元,其中,洋葱牛肉酥的价格是29.8元。

“我回家后,吃了盒子里最角落的一个牛肉酥,准备再吃第二个时,发现旁边三个面包外面都长出了白色的霉,且霉都是长在牛肉上面的。”刘女士说,她看了一下盒子上的生产日期,得知这盒牛肉酥是7月13日生产的,“我怀疑生产日期也不对,不然食物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就长霉”。

当晚,刘女士通过电话联系上麦德龙天心店面包房的一名主管,对方称,面包类食品发霉是因为“未完全冷透就打包,冷热交替导致的”。

“我打电话的目的不是想了解食物是为什么发霉,而是想就这个事情要一个答复。”刘女士说,她前不久做了与智齿相关的手术,目前还在吃消炎药,因此担心吃了发霉的食物会再次发炎或者感染。

索赔要麦德龙书面道歉,或赔1000元

刘女士与该主管两人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果。“对方一开始说退一赔三,我没有同意,之后又说把商品退掉,赔200元,我坚持要麦德龙出具书面道歉。”刘女士说,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店方应该赔偿自己最低1000元。

该条款的内容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回应食物确实发霉,愿协商赔偿

7月15日,记者联系上麦德龙天心店面包房主管何先生。对方称,刘女士购买的牛肉酥确实存在发霉的情况。“之所以会发霉,是因为做好的牛肉酥在没有完全冷透的情况下就被打包,冷热交替,加上雾气、湿度和温度的干扰,导致面包长霉。”何先生称,近两天总部领导来店内检查,为保持店铺商品满架,员工在面包类食品未完全冷却时就将其打包销售了。

何先生否认了“生产日期不对”的说法。“生产日期不存在造假,毕竟有这么多东西摆在这卖。我们有产品的生产记录,刘女士也是可以过来看的。”何先生称,他在当晚收到刘女士的电话投诉后,第一时间就把同类食品下架销毁了,“我也告知了面包房的工作人员,以后制作的食物必须要冷却充分后再打包销售”。

针对协商赔款一事,何先生称,赔偿200元再出具道歉说明是没问题的。“确实给对方造成了困扰,200元相当于表示歉意,但我们的公章不在长沙,而在位于上海的总部,并且这个情况应该是盖不到公章的。我们可以提供手写的、没有公章的书面道歉书。”何先生说,刘女士可以来商场,拿道歉书找上级领导签字,“让门店的楼层经理道歉都没问题”。

“我了解到,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情况是生产者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还在销售,但我们不是这个情况。”何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和员工对牛肉酥发霉一事此前并不知情,“如果事先知道食品发霉了,我们是绝对不会销售的。”何先生说,目前他已经将情况反映给麦德龙总部。

刘女士表示,如果书面道歉没有公章,仅是面包房主管个人行为的话,也没什么意义。她需要的是商场能真的采取措施,在食品安全上把关。双方正就此事继续协商。

律师说法

如果能证明“明知”有问题仍销售,可索赔1000元

本事件中,刘女士能否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商家索赔1000元呢?记者采访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

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什么是“明知”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与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刘明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食品经营者符合上述情况,应构成“明知”,经营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消费者最低1000元的赔偿金。(记者满延坤)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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