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2020年5月的一个深夜,单身女子小桃至上海一家烧烤店独自撸串喝酒。其间,数名男子上前搭讪,并邀请小桃一起喝酒。因男子们频频劝酒,至次日凌晨4点,小桃因酒精中毒送医不治身亡。记者梳理发现,因小桃存在主动饮酒行为,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小桃自身承担醉酒死亡80%的主要责任,而两名劝酒男子按份分别承担12%及8%的赔偿责任,涉事的烧烤店对两名劝酒男子赔偿总额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多名陌生男士搭讪劝酒,单身女子殒命烧烤店
记者查询上海一中院发布的案情,此案发生在2020年5月10日凌晨近2点,居住在上海的小桃让认识不久的某烧烤店员工大军接其到店里吃饭。次日凌晨近2点多,并9号桌落座吃烧烤喝酒。
随后,邻桌的小勇、阿坤、阿中等人看到孤身一人的小桃,先是前来共饮白酒,后邀请小桃一起共同喝酒聊天。
其间,小桃主动将一瓶白酒分成三杯,与小勇、阿坤各持一杯饮用。烧烤店员工大军看到后,劝说小桃少喝点遭拒。小桃提议四人碰杯同饮,觥筹交错,相谈甚欢。然而,小桃渐渐出现饮酒过量的反应。
此后,在阿坤的劝说下,小桃第五次举杯饮尽杯中白酒。过后,小勇又给小桃加倒啤酒,阿坤又再次举杯劝酒,双方饮尽。紧接着,阿坤又为小桃满上啤酒,递给小桃饮下。凌晨3点35分,小桃醉态尽显,趴在桌上试图抬头无果。看到此景,其中一名男子阿中离席而去,再未返回。
此后,大军试图扶小桃,未见反应。而阿坤和小勇都试图叫醒小桃,见小桃仍旧没有反应。在跟大军为谁照顾小桃发生争吵后,小勇一去不返,阿坤也接着离开烧烤店。
而大军对小桃持续进行了5分钟的简单施救,其间烧烤店帮工老何报警,当地民警出警至现场,并拨打120电话。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到场,现场确认小桃意识已丧失,自主呼吸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宣告临床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桃符合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死亡。
法院判决
女子自负80%责任,两劝酒男共担20%责任
烧烤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案发后,小桃的养父将烧烤店及员工大军、帮工老何,以及阿中、小勇、阿坤3名酒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8万余元。后经法院核定,小桃养父的合理损失(除律师费)为19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桃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并自我克制。但在事发当时,小桃愉快地接受来自陌生人小勇和阿坤的搭讪,对于喝酒亦有主动性,且案外人小桃前夫表示小桃生前有酗酒的恶习,故小桃对自身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涉事烧烤店在营业过程中,帮工老何与大军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因此,老何、大军在事发过程中的行为后果均由烧烤店承担。另一名男子阿中在整个饮酒过程中,与小桃甚少交流,没有主动劝酒行为,在小桃趴在桌上后起身离开,不能苛求阿中对离开之后小桃因醉酒导致死亡的后果产生预判,故认定阿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一审法院判定,小桃自身积极同饮,小勇和阿坤积极劝酒、不救助,烧烤店不及时救助共同造成了小桃的死亡后果。根据各自行为与死亡后果原因力的大小,一审法院酌定小桃自负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小勇承担8%即15.3万余元,阿坤承担12%即22.9万余元,同时小勇和阿坤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对前述小勇和阿坤连带承担的赔偿义务,烧烤店承担50%即19.1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此后,烧烤店、小勇、阿坤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二审后认定,根据在案证据,小勇、阿坤在对小桃搭讪时,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但该搭讪行为本身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与小桃的死亡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纵观小勇和阿坤在共饮过程中的表现,双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过错程度可以加以区分,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比例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综合考量同饮过程中小勇和阿坤的劝酒行为、劝酒次数等因素,阿坤的责任要明显大于小勇,一审法院酌定小勇、阿坤赔偿责任比例尚属合理。然二人应承担按份责任,无需互负连带责任,予以纠正。判决为小勇承担8%即15.3万余元,阿坤承担12%即22.9万余元,而烧烤店承担两劝酒男子20%责任中的50%即19.1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者应尽到劝告义务 经营场所要尽到救助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庭审判长任明艳指出,共同饮酒虽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尽到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作为经营者,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顾客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在其店内活动的(包括顾客在内的)人员出现明显的不正常状态时,应当予以应有的关注,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律师说法
饮酒者积极主动成担责关键,同饮者及经营方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很重要
南京玖润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告诉记者,在此案中,法院已厘清了与小桃醉亡有关联的三方责任。从其定责来看,准确精到,让人眼前一亮,确实值得借鉴。
其一,作为死亡一方的小桃,因其有酗酒的不良习惯,且在此次事故中,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多次主动饮酒的举动,因此承担主责;
其二,劝酒方的两名男子小勇、阿坤,积极同饮、劝酒,在小桃出现不适后,仍实施继续劝酒的积极行为。且当小桃出现危险状态时,两人均未尽救护、送医或报120的救助义务,是导致小桃延误救治时机直至最终死亡的原因之一。两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小桃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三,当消费者处于严重醉酒的危险状态时,餐饮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及时、合理措施,确保醉酒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危险的发生。结果在长达35分钟内,烧烤店未及时采取救护、送医或报120的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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