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郑老太在83岁时留下一份打印遗嘱。郑老太去世后,平日不大孝顺她的养子与给她养老送终的弟弟,对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争执不下,并起诉到了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随着法槌敲下,此案成为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浙江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判决的首例案件。
郑老太和丈夫婚后共同领养了儿子司先生。郑老太的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也一直没被继承分割。2016年,郑老太在一场大病后开始担忧自己的养老问题,想到自己年纪大了,一直独居,养子也不来照顾自己,她决定通过立遗嘱来保障养老。同年6月,律师将郑老太关于遗嘱内容的具体意见记录下来,形成遗嘱初稿,郑老太看过后提出“带回去再推敲下”。之后,郑老太拿着打印好的遗嘱最终版去了律师事务所。
郑老太在遗嘱中说:“根据以往的经历和司先生的实际情况,我决定全权委托弟弟和妹妹来照顾安排我的生活起居,直到我去世。”同时,郑老太在遗嘱中对财产作了分配。
原本郑老太和丈夫名下共有2套房产,其中一套早已给了养子。现在她拥有的主要财产,是和丈夫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属于丈夫的那一半产权份额,她与养子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各继承一半。对于属于她的产权份额,她决定将一半留给养子,一半留给自己养老用,存款、股票、工资均留作养老。郑老太还在遗嘱中说,留给自己养老用的财产中,如存款、股票、工资等不够用,就变卖她留下养老的那部分房子,如还不够,就由她弟弟负责解决;如有结余,她离世后留作养老的房产份额就归弟弟所有。
之后,主要由弟弟郑老先生照顾和安排郑老太的生活起居。2019年,郑老太去世,其后事也是郑老先生操办的。
因司先生与郑老先生对如何继承郑老太的遗产一直争执不下,郑老先生将司先生起诉到法院。郑老先生认为,姐姐留下的遗嘱合法有效,他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姐姐留给他的房产份额。但司先生认为,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郑老太的遗产,即由他继承房产的全部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郑老太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案涉遗嘱系根据郑老太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订立时,有2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见证了律师向郑老太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该打印遗嘱全文仅1页,内容完整,郑老太、律师以及2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郑老太当日手持该份遗嘱的照片予以佐证。
因此法院认为,这份遗嘱符合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为立遗嘱人郑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郑老太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产由郑老先生和司先生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份额。后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有话说:
遗产如何继承,不仅体现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处理,更能反映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本案中,郑老先生虽没有扶养姐姐的法定义务,但其一直照顾姐姐多年并为姐姐养老送终,郑老太留下的遗嘱就是对“谁负责养老谁受益”的明确肯定,这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体现,应当予以鼓励。
本案裁判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让立遗嘱人的意志在其去世后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对郑老先生扶养姐姐的行为给与肯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通讯员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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