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赡养纠纷案件,尤其是原被告年龄均在60岁以上的“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日趋增多。
“以老养老”赡养纠纷多发于困难家庭
董某与刘某是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妻子刘某于1989年去世。如今,董某已近90岁高龄,且最小一个孩子是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经村委会调解,其他三个孩子就董某的赡养事宜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三人轮流赡养董某,每人各一个月;董某看病报销后如超过500元,由三人均摊,但其长子表示不同意按上述《赡养协议书》对其进行赡养。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该长子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董某赡养费500元,看病医疗费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由其负担三分之一。
“‘以老养老’案件中的被告,自身岁数也比较大,需要子女赡养,这类人未认识到自身也需要赡养父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庭长刘梅介绍,在通州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中,除了受思想观念影响,还有很多因先期分家析产矛盾导致后期赡养纠纷,且这类纠纷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家庭中。
法官:分家析产秉持公平,合理规划养老
通州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叶福勇建议,老年人要认识到赡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老年人分家析产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做到不偏不倚,充分听取家庭成员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社区或村主任、村支书等做见证人,使分家析产协议能得到家庭成员的广泛认可。一旦出现赡养纠纷,要尽量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可积极寻求居委会、村委会的支持和帮助。此外,农村老人要树立保险意识,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自己将来的养老做合理规划,提高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
律师:“以老养老”存在困难,及时求助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兵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即使放弃继承权,即便自身贫病交加,也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含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具体包括:1.为患病老人及时治疗、护理,提供医疗费用;2.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3.妥善安排住房;4.耕种老年人的土地、照管其蓄养的牲畜,收益归老年人;5.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经常去看望和问候;6.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的劳动;7.老年人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支付赡养费。对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对于父母健在,还需要自己去赡养的老年人,李兵建议:1.精神上的慰藉履行到位,多陪伴、多关心,陪父母说说话;2.经济上无力承担时,要及时向民政机构等求助,由民政、社会依法救济、赈济;3.生活上无力照料父母的,可求助于社区、村支部、老年人协会等,向全社会征集志愿者,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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