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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屋被征迁以防万一立下遗嘱 6子女对簿公堂争房产
2021-08-26 15:30:45   来源:杭州日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家住萧山的倪大妈,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为了这套房,她生前立下了两份遗嘱,一份是将房子留给小儿子的打印遗嘱,而在另一份录像遗嘱中,倪大妈将房子留给了二儿子。

一套房子,两份遗嘱,母亲的房子到底归谁?倪大妈的6个子女打起了官司,闹得不可开交。近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此案,关于倪大妈的遗产如何继承,法官搬出了《民法典》。

老人房屋被征迁,以防万一立下遗嘱

老韩与倪大妈结婚几十年,共生育了6个子女。2006年,老韩离世后,倪大妈便跟着小儿子韩明一起生活。

2014年年初,87岁的倪大妈接到通知,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即将被征迁。同年5月,倪大妈来到某律所询问订立遗嘱的相关事宜。原来,彼时的倪大妈觉得自己年事已高,可能无法在生前拿到这套安置房,想尽早立下一份遗嘱明确继承人。

当天,在律所两名律师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载明日期的见证书和一份打印的遗嘱,并刻录了一份含谈话录音的光盘。在录音中,倪大妈亲口表示,她去世之后可能获得的安置房屋由小儿子韩明继承。

老人再立遗嘱换了继承人,6子女对簿公堂

时间转眼到了2018年,倪大妈的安置房屋下来了——一套70平方米的安置房。

2019年6月,已92岁高龄的倪大妈来到了另一家律所,要求律师协助她订立一份新遗嘱。该所三名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就遗嘱内容和倪大妈谈了话,并录音录像、制作了谈话笔录。在录像中,倪大妈亲口表示,去世之后将这套安置房留给二儿子韩亮。

按照相关流程,当日,该所出具了倪大妈捺印的律师见证书、承诺书、谈话笔录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还有刻录有谈话录音录像的光盘。

3个月后,倪大妈去世了。各持一份遗嘱的韩明和韩亮,对“这套房子该属于谁”争执不下,同时,其他4位姐妹也加入了这场纷争,要求平分该房产。

去年7月,韩明将自己的5位兄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母亲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继承。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明手中的遗嘱无效,应以倪大妈2019年订立的遗嘱为准,判决案涉房屋由韩亮继承。

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律要求,

哪份有效另有规定

“如果单单从订立过程上看,这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关键在于以哪一份为准。”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判决结果进行了解释。

原来,我国此前的继承法由于颁布年代较早,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而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则废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其中,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因此,无论是韩明持有的打印遗嘱,还是韩亮持有的录像遗嘱,其订立过程均符合法律要求,都具备法律效力。

“两份遗嘱都有效,但内容是相抵触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于2019年所订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因此,法院依法以这份遗嘱为准,判决倪大妈的房屋由韩亮继承。

法官提醒: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及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并对订立过程中的见证人人数,以及遗嘱人、见证人的确认方式,立遗嘱的日期都进行了规定。

因此,无论是打印遗嘱还是录像遗嘱,设立遗嘱时,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操作,否则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达到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同时,当同一继承物出现多份遗嘱时,还需考虑不同遗嘱订立的过程、时间以及真实性等等。(通讯员 萧法 记者 王艳颖 制图 张妍。)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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