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化名)与未婚妻计划结婚,为记录这一人生重要时刻,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服务总费用共计30000元。
合同签订时,小李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定金,后续也按约付清了服务费用。
婚礼当天,在婚庆公司播放婚纱照的大屏幕上,却跳出了不雅视频,持续时间长达半分钟,宾客一片哗然、惊鄂。
在小李亲友出面制止后,婚庆公司负责人关闭了不雅视频。但随后不久,不雅视频再次跳出占据大屏幕,被再次制止。
这段令人“不堪”的意外插曲,不仅让小李及其家人在婚礼当时感到极度不适,而且因参加婚宴的同事亲友事后对此有所议论,小李及其家人因此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冲击。
一气之下,小李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双倍退还定金10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约定给付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婚庆公司在播放婚纱照的电脑中出现不雅视频并投放于大屏幕,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能给新人带来婚庆服务的正面良性效果,故应按约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婚庆服务合同以精神利益为主要标的,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可期待利益丧失,给新人及其家人带来精神损害,可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婚庆公司无主观恶意,且已适用定金罚则,故酌定婚庆公司再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4000元。
一审宣判后,婚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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