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养儿防老”,赡养老人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子女之间会就赡养老人问题相互推诿。那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向其他子女就赡养费进行追偿呢?近日,湖州市中院二审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芳芳和沈青共有两个儿子,长子沈大洪,次子沈小洪。成家后,两儿子对父母的养老问题私下商量后签订了协议,同时对父母的承包地也进行了分割。
兄弟两人商量决定,父亲沈青由哥哥沈大洪负责养老,母亲李芳芳由沈小洪负责养老。
协议签订后,小儿子沈小洪因腿脚有伤,生活不便,父母两人为便于照料他,便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父亲去世时,两兄弟按照协议,由大儿子沈大洪负责料理后事。
去年,母亲李芳芳突发出血性脑梗,住院期间的费用都按约定由沈小洪支付。不久,母亲离世了,沈小洪为母亲料理了丧事。
“这么多年来,母亲都是和我共同生活,哥哥从来没有支付过任何赡养费,生活上也没有照顾……”事情都处理完后,沈小洪越想越气,他认为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同等义务,哥哥多年来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但让母亲伤心,更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为此,他将哥哥沈大洪告上了法庭。
“母亲生前身体硬朗,是为了照顾弟弟和孙女才和他们一起生活,并非是我不愿意尽孝道。在母亲住院期间,我自始至终护理照顾。母亲自己有医疗保险,且有一定积蓄,自身财产完全有能力支付。除了医疗费自费部分外,像其他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并未实际产生,弟弟主张的这些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沈大洪说。
对于这起案件,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认为,沈小洪负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是社会伦理应尽的孝道,更是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双方也就赡养父母问题达成协议,自愿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等,其也应该遵守约定。故沈小洪无权向沈大洪追偿赡养费。
近日,湖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赡养父母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当然,法律对于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是有考虑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邱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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