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社会意见的公告》。《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未能按时领取高龄津贴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局查明原因,经审核后给予补发,补发时间不超过3年。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的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和“年满80—89周岁且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无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如是代理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可以证明与申请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申报高龄津贴所需材料为:申请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索引页、申请人所在页);在指定银行开办的申请人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审核后,报区县卫生健康局,经过大数据比对后复核、批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未能按时领取高龄津贴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局查明原因,经审核后给予补发,补发时间不超过3年。(记者 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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