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的划分是什么?
税种的划分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保证,也是一个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税源的问题。从各国地方税种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
1、税种性质方面:地方税种大都是税源较分散,流动性较差,对宏观经济影响面较小,收入规模也相对较小的税种,或一些零星的税种,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源较集中,流动性较强,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如美国和日本。显然一国地方税税种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税权大小决定的。
2、税种划分形式方面:地方税中既有地方专有税种,也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一般来讲,各国地方政府都有其专有税种,这些专有税种有独立的征税对象,税源划分也清晰,同时也有一些国家设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或共享税,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有美国、德国等九个国家对所得税、货物税和劳务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了分割。这类税种的分割增强了地方税税源的弹性,同时也使地方从中获得了相当的财力。
3.税种类别方面:总的来讲,各国地方税种几乎涵盖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在内的所有税种,但各国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地讲:
(1)财产税类:这类税收主要有车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其很强的地域性且对宏观调控影响不大,各国一般将其划为地方税。联邦制国家财产税在州税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税收中比重较大,但对财产税中的遗产税和赠予税,许多国家将其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列为地方税,如德国将遗产税列为州税。
(2)所得税类:
①对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国家的地方税中并无个人所得税或相对中央政府来讲,地方个人所得税微不足道。但也不乏将个人所得税置于地方税重要地位的国家税收,如美国两级地方政府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了州政府税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5%(1992年);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设为共享税,日本两级地方政府税收中均存在居民税且是主体税种之一,韩国市郡级税中也以居民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
②对于地方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州一级开征公司所得税的只有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而在地方政府一级开征企业所得税的较多,如美国、日本、印度和德国等。除企业所得税外,有些国家地方政府还向企业征收与所得有关的其他税收,如法国的职业收入税,对国内经营工商业的个人或法人组织所得利润征收。
(3)商品税类:大部分国家将重要的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划为中央税,如印度、法国、英国,或划为共享税,如德国。而有些国家将它们列为地方税,如美国的销售税,印度的营业税。有时单环节课征的商品税种往往划归地方,主要的消费税都划归中央,而将一些不重要的特别(种)消费税划归地方也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日本、韩国、德国。
(4)资源税类:主要有土地税、资源税等。如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印度的地方政府都开征了土地类税收。这类税的开征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源,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地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5)其他税种:国外地方税收中还有许多小税种,包括特定目的税、行为税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税种。如法国、印度、德国地方政府都开征的娱乐税,法国和印度都开征的广告税等。
4、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建设是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各国根据本国的税种设立情况、税源分布、地域特点及地方政府的需要等复杂因素,选择了不同的税种或税种组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征收的税种有哪些?
地税一般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增值税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根据增值税的3%缴税),印花税(根据购销合同的万分之三的百分之六十缴纳)。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资源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6、房产税,7、车船税,8、印花税,9、屠宰税,10、农牧业税,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2、耕地占用税,13、契税,14、筵席税,(已失效)15、土地增值税,16、地方教育附加税,17、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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