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样的一个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而言,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是有区别的,进行完全的量化标准也显得不太现实。目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受害人之外,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形主要是指: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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