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分则及特别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在合同法称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物权法称为所有权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法称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和收养自由原则,在继承法称为遗嘱自由原则,在商事特别法称为营业自由原则,其中,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典型,因此,民法理论和立法例常以合同自由原则代替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排除当时封建身份关系及各种封建法律对个人之束缚,废除法人尤其是公司之特许主义,保障私有财产之处分,实践营业自由,维护个人之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之发展、文化之进步,发挥了极重大的作用。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实行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民法理论否定意思自治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物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和私法领域。在财产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要求经济活动之运作不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经由个人意思之决定以体现自由竞争。个人自主、自决及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可以将劳动力与资本导向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应当限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必要限度之内。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须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由,及由此而产生的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和正当程序为前提条件,才能确保法律行为内容之妥当性。
作为各国家通行的私法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2013年匈牙利新民法典第6:59条: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改变关于其权利义务的条文,但本法对此有禁止规定的除外。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02条(a)款:除本条(b)款及本法另有规定外,合同可以变更本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1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391条自然人与法人在订立合同上享有自由……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规定或未规定的合同……合同条款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此外,国际实体法文件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CC)第1.1条、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第1:102条、欧洲民法典草案(DCFR)第二编合同及其他法律行为第1:102条均明定合同自由原则。其他国家民法典虽未就合同自由原则设置明文规定,但理论和实务均一致承认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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